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1.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例如: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居住小区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当公共建筑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一致时,应按两者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叠加计算,当公共建筑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不一致时,应按住宅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加公共建筑的平均小时耗热量叠加计算。
2.全日供应热水的住宅、别墅、培训中心、医院住院部、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装有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酒店、旅店或者招待所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h——设计小时耗热量 (W);
m——用水计算单位数 (人数或床位数);
qr——热水用水定额 (L/人·d或L/床·d)应按本规范表5.1.1-1采用;
C——水的比热,C=4187(J/kg·℃);
tr——热水温度,tr=60(℃);
tl——冷水温度,按本规范表5.1.4选用;
ρr——热水密度 (kg/L);
Kh——小时变化系数,可参考采用下表中数据。
3.定时供应热水的住宅、旅馆、医院及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剧院、体育馆 (场)、配备有空气源或者太阳能热水器的学校宿舍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h——设计小时耗热量 (W);
qh——卫生器具热水的小时用水定额 (L/h),应按本规范表5.1.1-2采用;
C——水的比热,C=4187(J/kg·℃);
tr——热水温度 (℃),按本规范表5.1.1-2采用;
tl——冷水温度 (℃),按本规范表5.1.4采用;
ρr——热水密度 (kg/L);
No——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卫生器具的同时使用百分数:住宅、旅馆,医院、疗养院病房,卫生间内浴盆或淋浴器可按70%~100%计,其他器具不计,但定时连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h。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学校、剧院、体育馆 (场) 等的浴室内的淋浴器和洗脸盆均按100%计。住宅一户带多个卫生间时,只按一个卫生间计算。
4.具有多个不同使用热水部门的单一建筑或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当其热水由同一热水供应系统供应时,设计小时耗热量,可按同一时间内出现用水高峰的主要用水部门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加其他用水部门的平均小时耗热量计算。
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锅炉、水加热设备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根据日热水用量小时变化曲线、加热方式及锅炉、水加热设备的工作制度经积分曲线计算确定。当无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容积式水加热器或贮热容积与其相当的水加热器、热水机组,按下式计算:
式中 Qg——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设计小时供热量 (W);
Qh——设计小时耗热量 (W);
η——有效贮热容积系数;容积式水加热器η=0.75,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η=0.85;
Vr——总贮热容积 (L);
T——设计小时耗热量持续时间 (h),T=2~4h;
tr——热水温度 (℃),按设计水加热器出水温度或贮水温度计算;
tl——冷水温度 (℃),宜按表5.1.4采用;
ρr——热水密度 (kg/L)。
半容积式水加热器或贮热容积与其相当的水加热器、热水机组的供热量按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
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及其他无贮热容积的水加热设备的供热量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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